全国切换

共同加害侵权

共同加害侵权,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具体介绍:

构成要件:

主体须为两人以上: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且无须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

加害行为须具有关联性: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且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互无联系,则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须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即使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但造成的损害互无关联时,也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责任承担:共同加害侵权中,所有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内部则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比例,但这并不影响其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