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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说明,同意义务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负有说明义务,并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具体如下:

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等。

特殊说明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可选择的几种手术方案及其利弊等。

同意义务:

患者同意:如果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疗机构必须向其本人履行告知义务,取得其明确同意。对于一些重大医疗决策,通常需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近亲属同意:若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疗机构必须向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紧急情况处理: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情况。
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未告知患者已更换手术医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若患者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且该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