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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件致损责任

除建筑物倒塌、高空坠物等常见情形外,因其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仓库旁堆放的货物倒塌砸伤行人,若堆放人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堆放和管理义务,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货车在道路上遗撒货物导致后方车辆发生事故,货车司机作为行为人需承担责任,若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清理货物,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公园内树木折断砸伤游客,公园管理方若不能证明已对树木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等,需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倒受伤,施工人应承担责任;窨井盖缺失未及时修复致人损害,窨井管理人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