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等。具体如下:
受害人故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某人故意撞击正常行驶的车辆,司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甲因乙的故意行为导致受伤,丙的物品被乙损坏,此时乙作为第三人,需对甲和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和丙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面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受害人将劫匪打伤,若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比如,某人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因正常碰撞受伤,就不能要求其他参赛者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