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加害行为:指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该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行人受伤等。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如物品损毁、金钱损失等;人身损害,如身体受伤、健康受损、生命丧失等;精神损害,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精神痛苦、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表明损害结果是由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若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人因自身疾病摔倒受伤,与旁边正常行驶的车辆无关,车辆驾驶者就无需对其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需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行为人就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