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负有说明义务,并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具体如下: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等。特殊说明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手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需考量其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医疗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基于不同原因,对患者的同一损害后果,各负全部履行义务,且因其中一方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具体如下: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患者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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