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需考量其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
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诊疗规范: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如未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程等,可推定其存在过错。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是认定医疗纠纷事实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有保管义务。若在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其存在过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此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严重影响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只要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同样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此外,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若因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损害,无论医院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领域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