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要点:
有加害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公共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
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如财物损毁、身体受伤、名誉受损带来的精神痛苦等。
存在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有过错或依法担责: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如为报复而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属于故意,施工时因疏忽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失。即使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仍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