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以下是具体介绍:
姓名侵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权表现:主要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此外,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商业领域,或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姓名权人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名称侵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侵权表现:包括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变更权、使用权和转让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如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或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企业名称经转让后,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责任承担: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等。同时,需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