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因建设单位偷工减料或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施工导致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倒塌是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造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可向设计单位追偿。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该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建筑物倒塌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若在审批、监管等环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建筑物倒塌,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若建筑物倒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