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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落、坠落责任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来确定,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具体如下: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脱落、坠落事实:包括建筑物主体本身脱落,如墙皮、砖瓦脱落,也包括建筑物附属设施或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如阳台花盆坠落、天花板吊灯坠落等。

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且是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损害。

因果关系:脱落、坠落的设施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及追偿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外墙瓷砖脱落伤人,开发商作为材料采购方存在过错,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可向开发商追偿。

减责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受害人经提醒后未及时躲避脱落、坠落物,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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