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氏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原则: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父母双方在决定子女姓氏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子女具体姓什么,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特殊情形: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如选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例如,未成年人在父母去世后由其叔叔扶养,可选取叔叔的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情形,结合公序良俗原则来判断。
少数民族例外: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和习俗的尊重。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姓氏通常由父母基于监护权代为决定。当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便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氏,可根据自身意愿变更姓氏,无需经过父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