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确定。具体如下:
具体侵权人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高空坠物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侵权人需对其行为导致的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等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行人,若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到定期检查维护等义务,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是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瓷砖脱落,其赔偿后可向施工单位追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比如,某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无法查明具体抛物人,那么该建筑物中可能抛物的楼层住户,若不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或与坠物无关等,就需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另外,高空坠物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