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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污染者、破坏者有无过错,只要其从事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等。判断标准通常是该行为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即便未超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仍需担责。

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被污染者因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等。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应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

存在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者无须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由污染者、破坏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不过,被侵权人需提出初步证据,建立被告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初步联系。

免责与减责事由:

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与受害人故意两种情形。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免责,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减责事由: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污染者需对因污染行为导致的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复生态环境: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未修复的,相关机关或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此外,相关机关或组织还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

此外,环境污染者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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