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各自实施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二是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例如,甲违规倾倒建筑废料在马路上,乙随后驾车经过时因躲避不及撞上该废料致车辆损坏,甲的倾倒行为与乙的驾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二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直接结合。
间接结合:又称多因一果,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判断标准包括:一是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二是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例如,交通肇事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行为间接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