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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侵权客体、侵权行为表现和侵权后果等方面,具体如下:

权客体不同:

生命侵权:侵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即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健康侵权:侵犯的是健康权,是以自然人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体侵权:侵犯的是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侵权行为表现不同:

生命侵权: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行为,也包括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如施工场所未设置安全标识致使路人意外死亡。

健康侵权:通常是导致受害人生理或心理功能出现障碍或受损,如工厂排放有害气体致使周边居民患病,或通过恶意劝酒等行为使他人酒精中毒,还包括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影响心理健康的行为。

身体侵权:常见的有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未经同意对他人身体进行手术等,这些行为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但不一定影响身体机能。此外,不破坏身体生理机能的殴打行为,一般也认定为侵害身体权。

侵权后果不同:

生命侵权:后果最为严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侵权请求权主体变为死者的近亲属。

健康侵权:会使受害人身体机能下降、患病或心理状态恶化等,受害人通常会遭受肉体痛苦或精神痛苦,需通过治疗、康复等手段恢复健康,可能伴随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身体侵权:一般会造成身体外观或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如身体局部受伤、器官缺失等,但未影响身体整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也可能同时伴有一定程度的疼痛或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