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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侵权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以下是具体介绍:

构成要件:

观过错:行为人须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此类侵权。

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双方正常法律关系下的交往界限,如以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挑逗他人、故意触碰他人敏感部位等。

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也可能伴随名誉受损等情况。

因果关系:骚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骚扰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行为表现形式:

言语性骚扰:如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场合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

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包括发送含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或在受害者所处环境中展示此类具有侮辱性的图文资料。

肢体行为性骚扰:常见的有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强行拥抱、接吻,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等。

责任承担主体:

行为人:实施性骚扰的个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单位: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若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