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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若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符合该标准。

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产品需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如冰箱应能制冷,保温瓶应能保温等。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明示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确保产品标识符合要求:

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以表明产品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标明相关信息: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保障产品包装质量:对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遵守不作为义务:

不生产淘汰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进行质量欺诈: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