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有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例如,若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刑事责任:若经营者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因销售明知有缺陷的商品,导致消费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