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具体如下:
标准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截至 2024 年 9 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 1610 项,涉及安全指标 2.3 万余项,涵盖了我国居民消费的所有 30 大类 340 个小类食品。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等。
地方标准:各省份可基于辖区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已发布 400 多项。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