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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目前中国对于知假买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药品领域,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 2024 8 22 日起施行,从多个方面完善和细化了规范 知假买假的规则。具体如下:

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第一条规定,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举证责任: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连续购买索赔计算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反复索赔计算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索赔的,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当考虑 购买频次等因素。若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

代购人责任第三条规定,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不知道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打击恶意索赔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支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

此外,对于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若购买者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