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公益诉讼和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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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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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相关规定如下: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和解与调解协议的审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调解,以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为例,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 99 条规定,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但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就诉讼请求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