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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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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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需指出具体的侵权主体,被告应是实施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需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已受到损害或存在受到损害的重大风险,如环境污染案件中,可提供水质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明环境质量下降等。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需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如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同时,要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污染海洋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需先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