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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需满足检察机关已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这一条件。
管辖法院: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交材料:需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例如,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
庭审程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检察人员出庭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和说明证据,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