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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方式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审查起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法院需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在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开庭时,当事人需出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等进行审理。
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可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程序处理。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请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诉请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诉请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