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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相同: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主体完全一致。需注意,若只是部分当事人相同,一般不满足此条件;另外,通常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颠倒,不构成同一诉,但特殊情形除外。
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如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支付货款,后诉又以同一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交付货物,就属于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文字表述虽不同但实质一致,应认定为同一诉讼请求。如前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二者实质相同。若后诉的诉讼请求会使前诉裁判结果失去意义,如前诉已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后诉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就属于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避免当事人缠讼,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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