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判决申请再审的例外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7
浏览3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案件类型限制:
非讼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些程序旨在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或实现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实体争议,故不适用再审程序。
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人身关系的确定性,避免婚姻状态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若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主体限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裁判限制:再审判决、裁定是对原生效裁判的再次审理和判定,当事人不得就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以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申请次数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一般也不予受理。
抗诉决定限制: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