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结果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成立且民事权利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应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例如,在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原调解书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约定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权益,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调解书相关内容,并对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变更,这就是典型的改变原裁判错误部分的情形。
诉讼请求成立但民事权利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人民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诉讼请求不成立:若经审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或无法证明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权益等情形,法院会依法驳回其诉求。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对上述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