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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一审判决的上诉与生效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关系到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以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相关内容如下:
上诉
上诉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以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等不准上诉。
上诉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上诉程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需缴纳上诉费,若缴费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否则可能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在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之后原审法院会将全部卷宗等移送二审法院。
生效
一般情形: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民事判决上诉期为 15 天,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例如,判决书于 7 月 1 日送达,7 月 16 日 24 时上诉期届满,若无人上诉,判决即生效。
特殊情形: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立即生效,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那么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则不会按照原来的内容生效,而是以二审改判后的判决作为最终的生效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因其本身就是最高审判机关,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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