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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二审撤回起诉和上诉

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两种方式,但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撤回起诉:
适用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同时,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不得重复起诉,若其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0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法律后果: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上诉人将失去上诉权利,即使上诉期限尚未结束,也不得再次提起上诉。此时,上诉程序宣告结束,原判决或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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