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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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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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以下是具体情形及相关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时,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方需履行判决书内容,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