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诉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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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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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障碍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例如,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若被告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用决定作为诉讼文书。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诉讼中止用裁定作为诉讼文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情形包括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用裁定作为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