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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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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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即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 594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法律关系可预测性。
诉讼时效起算: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若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中断: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