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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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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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诉讼中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法院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法院无需制作调解书。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制作调解书。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