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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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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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以下是关于民事调解书制作与生效的具体介绍:
制作:
内容:民事调解书通常应包含标题、编号、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事实、理由、协议内容、调解书效力说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制作日期等。其中,协议内容是核心,需明确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和诉讼费用负担等。
格式: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事实部分应简洁概括纠纷原因、过程等。理由部分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详细阐述。最后要注明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并加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印戳。
生效:
一般情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不成立,法院应继续审理。
特殊情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若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并经法院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签名或盖章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