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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的协议。以下是相关介绍: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协议内容通常包括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形式与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法院应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不必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会产生结束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后果。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也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效条件与无效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有效需满足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若调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则调解协议无效。
变更与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