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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具体规定如下:
法定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有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任何机构和公民都不得改变。
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某些行为中断,导致重新计算,在期间内的最后 6 个月内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这属于相对不可变期间,非遇法定事由不可改变。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裁定是否再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查,裁定理由是否成立。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裁定理由是否成立。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办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行为的期间,如法院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或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等。指定期间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当事人也应当严格遵守。
此外,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