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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以下是具体介绍:
参诉条件: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通常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义务性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权利义务性关系。
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在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时参加诉讼,一般为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以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两面性。其通常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这体现了从属性。但同时,其作为广义的当事人,也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并且,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已提供符合规定产品、未被提出质量异议、收货方已认可质量的相关人员;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