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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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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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以下是具体介绍:
参诉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即第三人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
参加诉讼的条件: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特殊情况下二审也可参加,但调解不成需发回重审;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且其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
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其参加诉讼后,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
诉讼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与本诉原告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其可以行使原告的其他诉讼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遵守诉讼程序、如实陈述事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