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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移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条件:
已受理案件: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若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就无需移送,只有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才需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移送法院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审理。
移送限制: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移送情形:
共同管辖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区域变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