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例如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产生的纠纷,以及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等,均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管辖协议无效。
限制条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将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将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地点的法院管辖。
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