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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九类:
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
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公司诉讼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以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海事损害事故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