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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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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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具体如下:
确定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表明我国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主管范围:
平等主体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案件: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名誉权和肖像权案件等。
婚姻家庭关系案件: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如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案件: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如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等。
劳动合同和劳资关系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纠纷等。但需注意,劳动争议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特殊类型案件: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若当事人反悔或就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遵循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一般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起诉时未申明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法院应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