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基于不同原因,对患者的同一损害后果,各负全部履行义务,且因其中一方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具体如下:
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方式:患者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等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例如,患者因使用了某药厂生产的有缺陷的药品而受到损害,可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若确定是药厂的责任,可向药厂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