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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自己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具有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道规则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 “知道”,应综合考虑其对侵权信息的处理方式、管理信息的能力、信息侵害类型及明显程度等因素。

此外,网络侵权除了需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若网络侵权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相关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处罚。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