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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

通常指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行使职权的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职权性:行为需基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赋予的职责权限,包括日常工作任务的履行、业务范围内的操作等。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医生为患者进行诊疗等,均是在其职责权限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时空性:一般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实施的行为,更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但这并非绝对,若行为与工作密切相关,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外或工作场所外,也可能属于职务行为。例如,员工为处理紧急工作事务在非工作时间前往单位加班,或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与合作方沟通协调,都应视为职务行为。

身份性:通常以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实践中,可通过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等表现形式加以判断。如公务员身着制服执法、银行职员佩戴工作牌办理业务等,都体现了其以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行事,相关行为多属于职务行为。

目的性:行为应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单位的业务目标。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推动某项政策实施开展调研,企业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与客户洽谈业务等,都是基于工作目的实施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从保护善意相对人角度出发,若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有相应权限,且尽到了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工作人员实施了越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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