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形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是具体介绍:
教唆侵权:
构成要件:教唆人需实施了教唆行为,即通过开导、说服、刺激、利诱、怂恿等积极作为方式,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能够意识到其教唆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被教唆人需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责任承担: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帮助侵权:
构成要件: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如提供工具、指导方法等,既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支持,且通常以积极作为方式作出,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时也可能构成帮助行为。帮助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知道自己的帮助行为会促进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损害后果。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帮助行为与该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或损害后果的扩大起到了促进作用。
责任承担: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