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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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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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形式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要求遗嘱人有书写能力且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适用于遗嘱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书写的情况。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此外,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电子遗嘱,但部分地区已认可,需符合一定条件,如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密封遗嘱也可视为一种特殊形式,遗嘱人将遗嘱密封后,在封面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两名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将遗嘱提交公证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