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探视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应在不影响子女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中止与恢复: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例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等情形,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损害子女利益的,可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当事人请求中止或恢复探望权的,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定或通知。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在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等问题时,法院会适当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