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流程。具体如下: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再次进行审查,查看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等。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